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 信用证 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 信用证 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S银行为 信用证 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外 贸 知 识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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