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的几个变通办法
在实际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而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后,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