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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检的基本规定

 1、 报检 单必须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定并统一印刷的 报检 单,目前使用的入境货物 报检 单格式编号为[1-1(2000.1.1)]。

 2、入境报检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完全一致。

 3、报检单必须按照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注意必须是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随附单据一致,防止因填单差错而延误办理报检手续。

 6、 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写一份报检单。“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类货物、同一运输工具、来自同一地点。特殊情况除外。

 7、其余规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二、填单制单说明:

 1发货人/收货人: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 信用证 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买方填写。对于无合同/ 信用证 的,可按发票的买/卖方填写。

 2、货物名称:按所申报的货物填写,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进口机电产品若涉及旧机电的,应给予注明来源 考试 大。

 3、H.S.编码: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分类填写。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4、原产国(地区):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

 5、数/重量:按所申报货物的数/重量填写,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6、货物总值: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发票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7、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船舶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如有转运应填写一、二程船名,此栏填写二程船名及航次,一程船名及航次请在备注栏体现。

 9、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编号

 10、贸易方式:按具体的贸易方式填写。

 11、贸易国别(地区):填写合同卖方所属国家(地区)。无签定合同的按发票卖方所属国家(地区)填写。

 12、提单/运单号:填写提(运)单编号。

 13、到货日期:填写货物运抵口岸的具体日期。

 14、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货物的启运国家(地区)名称。

 15、废旧物品:按正常、旧品、废品具体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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