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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其它运输单据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第100~182段分别就租船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以及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作了具体规定,由于与海运提单的规定大体类似,无需一一赘述,本文仅就其中值得注意的不同之处列举如下:
    一、UCP运输单据条款的适用
    (一)多式联运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因而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否则,不适用第26条之规定。
    (二)关于运输单据的副本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些常见单据的适用问题,参见ISBP第21、22段的规定。
    二、收货人或指示方
    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不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将这类单据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该具名人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对于租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租船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运港且该装运港必须位于所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在海运提单中,必须明确显示实际的卸货港。而在租船合约当中运输合同的性质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有时租船合约仅仅规定将货物运往某一地理区域(而非某一具体的港口)。也许买卖双方当时还未决定具体的港口,承运船舶在“凭指示”的基础上运载货物,即当事人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卸货港通知船长/船东。因此,考虑到租船合约的性质,以及在信用证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租船提单上的卸货港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来表示。
    (二)空运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常用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而非机场全称(如用LHR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构成不符。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将会发生转运,即自信用证规定的接管地、发运地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已发生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含全程运输。
    (二)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如果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三)由一件以上的运输工具(一艘以上的船只、一辆以上的卡车、一列以上的火车、一架以上的飞机)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货物装载于同一列火车的不同车厢以及卡车后面加拖车,都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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