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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目的就是鼓励规模大、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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