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主或代理人在动物产品入境前或入境时持报检单、检疫审批单、合同、发票及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单证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现场检疫。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堆场实施检疫。了解动物产品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要求货主向到达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室内检验或消毒处理:根据贸易合同、检疫条款、国家公布的《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室内检验项目。原羊毛、干皮、肠衣、火鸡毛、动物性药材等在使用前可作相应的消毒处理。
4.出证和处理。经检疫消毒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同意加工使用。经检疫发现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兽医卫生证书》等,并通知、监督货主作无害化处理。
5.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入境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入境动物产品如原羊毛、生皮、肠衣等的中转仓储、加工使用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施行许可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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