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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外部监督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口岸受理许可的场所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设定主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诉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接受被许可人和公众的监督。

    二、内部监督

    1.监督机构或者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各许可岗位的直接上级及其同级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决定人员同时具有内部监督职责。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同级或上级检验检疫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

    采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定期征求意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不定期的检查等方式进行。

    3.问题处理

    (1)程序性问题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受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2)技术性问题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的技术性问题,由受理机构负责解决。受理机构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3)工作失误问题

    因许可工作失误,应当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规定问题

    执法监督部门对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受理机构对本机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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