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 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 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 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 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 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