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营运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环球航行,没有固定船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装卸港口;以装运整船单一的大宗货为主,也可根据租船人需要只租部分舱位;由承租人揽货经营;运价(或租金)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制约,起伏变化大。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货主为了减少运费支出,往往不是将货物装班轮,而是自己租船运送货物。租船运输适合于货多量大或需特殊装卸设备的货物运输,如粮、糖、化肥、矿砂、煤炭、石油、木材、水泥、饲料等。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租船方式可分为两大类:航次租船(程租船)与定期租船(期租船)。 A.程租船(Voyage on Trip Charter)是以航程为基础的一种租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照程租合约规定的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并负责船舶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包括船员的工资、港口的使用费、代理费、船用燃料等费)。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程租船按运输形式不同,分为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租船等。其特点是:
①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②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
③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
④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
B.期租船(Time Charter)是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全日历月、全载重吨金额计算。租船期限可长可短,有的可长达二十年,也有的仅几个月或以完成一个航次货运任务的时间为限。与程租船比较,期租船的特点有:
①程租的运费是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付的,它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而期租支付的租金不是运输成本,是按租船的载重吨计付的。因此租金不能直接表现为货物的运输成本,必须通过对各种费用开支的计算才能得到;
②对租船人来说,期租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当租方有船舶的高度权时,就可以根据货运需要,任意选择航线;
③在期租条件下,船方只负担少数几项船舶营运费,如船员工资、船舶维修和船壳机器保险费。至于其他开支如装货、理舱、平舱、卸货等费用都由租方负担;
④在期租条件下,租方需了解船舶的各项性能指标,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掌握航运动态等。由于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期租方式不如程租方式用的普通。
C.光船租船(Demise Charter)是期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对船东来说,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给租船人所雇佣的船员使用支配,而租船人也因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复杂较少采用这种方式。当然,也有些承租人以期租或光船租船的方式租入一些船舶后,在租期内将租用的船舶当成是自有船舶而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
无论是哪种租船形式,货主均须与船东缔结租船契约(Charter Party),或者是按航程计租的程租合约(Voyage C/P),或者是按时间计租费的期租合约(Time C/P),此时货主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应以租船合约为准。在货物装船后,由船东或船长根据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叫做租船契约提单。这类提单上通常加注有“根据xx租船合同出立”的批语。
租船合同和提单在性质和内容上是不同的。租约条款在不违背国际上公认的航运习惯的限度内,由船租双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可不受限制。但提单包括的承运契约则不同,它要受国际公约的约束。因之按租约签发的提单,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其一是货方和承运人之间受制于租约关系;另一是提单与提单所有人之间受制于提单关系。这样就在履行货运的某些方面产生了困难。例如:租约里有“责任终止条款”和对货物的“留置权条款”,租船人在货物装上船并取得提单后,责任便告终止。对于船舶在航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以及船舶到达目的港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其他特殊费用等,由提单收货人承担责任。如果船方向提单收货人收取不到这些费用,即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提单条款中并无这些相应的条款规定,船方就不能向提单收货人索取这部分费用,也不能行使对货物的留置权。而且一般提单条款中也没有下述一类内容的相应规定。如:提单收货人在卸港可选用几个泊位?过驳费由何方负担?滞期费等如何计算?以及装卸率、运费支付和货差货损责任等有关规定。因之,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使租约有关条款并入到提单中去。为此,一般租约加注了一项条款,即在提单上写明“Freight and all other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 as per C/P (运费和其他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照租约办理) ”,或类似这样的条款,从而使提单与租约相结合,成为所谓的租船契约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