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对运输方式的说明,如:
SHIP MAY DISVHARGE THE GOODS AT THE NEATEST PORE IF UNABLE TO REACH THE DES TINATION (如不能进入目的港,船方可将货物在就近 港口 卸下)
e. 未明确表示货物与包装不良的批注。如:
SECOND-HAND CASES (用过的箱子)
USED DRUMS (旧桶)
f. 对货物数量的批注,如:
SHORT SHIPPED ONE JAR (少装一坛)
SHUT OUT FIVE CASES (少装五箱)
在上述五类批注中,有a类批注的无疑是不清洁提单。b是说明费用的,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银行都会接受这种提单的。c和d实际上是承运人认为需要时重申他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提单条款中已有类似说明,提单上加注这些内容,对收货人权益并无影响。e并没有明确表明货物与包装的缺陷。所以有b,c,d,e这几类批注的都不属于不清洁提单。f说明了货物的短少。货物在装船时由于损坏等原因,出口商一时又不能补齐货物,承运人就在提单上加这类批注。提单上有这类批注时,托运人均按实际出运数来缮制发票收取货款,对收货人来说仍是货真价实,不会吃亏。所以一般说来进口商可以接受这类单据。但是,也有这样的实例:我国某港货物在夜间装船,不慎货物落海一件,因船即将离港,来不及更换提单,船长在签单时注明:“Shut-out one Package”(退关一件),结果进口商以提单是不洁提单为由提出拒付货款,最后几经交涉,降价才付款。所以为谨慎起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还是尽可能更换提单,以防对方拒付。
3.按海运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海运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海运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 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 港口 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 港口 ,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2) 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