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合同,甚至解除该期以后各期的合同。
此外,卖方还应保证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据物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针对这一责任,卖方在接受买方来样订货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关于任何违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a.《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包装条款不明确时,这是对卖方在包装方面的最低要求。
b.各国国内法对包装及包装上的文字说明的相应规定。比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定食品罐头不能使用焊锡;对包装上的文字说明以及外包装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国均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在包装方面遵守这些强制性的规定。
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