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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之税务术语释义(2)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关税税则(Tariff)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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