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于2011年元旦实行。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 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
www.bgyedu.com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
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FOB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O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三大变化意在解决THC
据报道,此次最新修订的《通则》主要有三大变化。
首先,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业内人士称,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现时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第二,在2010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
《通则》亦因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则》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无强制性业界反应冷淡
此次新颁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此前的版本已被广为传用,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订实行本该是一件较为重大的事情,然而经记者多方访问,事实却是业界对此反应冷淡。
国家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外贸数据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评论说:“这是属于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这对贸易的总量和流向都不会有影响,只是交易规则的变化(或者说是针对具体合同条款的更好的约定),应该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不是左右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运也有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比对贸易的影响更小。
至于是否真如媒体报道得那样能改善目前的THC纠纷,担任了几十年船长的刘有钟并不乐观:“新通则中有一项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到了目的地,卖方就可以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了,包括THC,对此,船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到了吗,如果你认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码头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饭再把车拉出去,我们欢迎你再开回来,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船时,我们会打你手机叫你。”
即便不出现船公司故意“抠字眼”刁难对方的假设情况,据记者了解,《通则》的制定者是国际商会,这是一个全球性商人的民间团体,其制定的规则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通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贸易双方沟通的工具,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合意,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通则》新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估计很难真起作用。
只有工具性,没有强制性,大概是业界对新修订的《通则》反应冷淡的原因。
把握术语避免贸易纠纷
尽管新版《通则》也许对贸易、航运都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毕竟这些术语将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写进贸易合同的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理解这些术语的内涵而导致贸易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经修订,《通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
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盛律师事务所的卢敏律师。她详细解释了DAT和DAP两个新贸易术语。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贸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注明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贸易纠纷。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类11个术语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
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EXW-Ex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