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蔬菜的农药残留
农药使用后残存在生物体、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叫农药残留。造成农药残留的途径有4条:一是喷洒、施用后对作物或食品的直接污染;二是对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造成动植物体内含有农药残留,而间接污染食品;三是对食物链和生物富集作用;四是运输及贮存中与农药混放而造成食品污染。因此出口蔬菜的生产一定要坚决制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二是严格按规定控制农药的浓度和安全间隔期;三是实施标准化的水、肥管理
技术。
3、蔬菜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对于不同用途的产品采用不同的价格策略
国外贸易不同于国内市场销售,出口企业应尽力准确了解、掌握客商对商品的真正用途及客商情况,针对不同的要求和用途,采用不同的价格政策。例如国外某公司购进大量生姜作榨汁用,对于进口方来讲,自然是要求产品质优价廉,但此时价廉就成为第一考虑因素了,因此作为出口蔬菜加工厂在明晰客商用途后可以采用低价策略,而且客商也愿意与尽管产品规格、色泽等稍差而价格较低的企业订立长期的产品采购合同。若直接进入超市的产品则应采取“优质优价”的策略。
3.2对于不同的客商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
对于实力较强,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销售渠道,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客商,除了应该建立必要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外,在具体实施上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减让(将生产中因生产品种更换频繁、企业改造、设备添置、不应有的劳务消耗减去),这样既可保证生产企业生产的连续性、稳定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还可提高企业的相对效益,尤其对于从事蔬菜加工的企业来讲极为重要,因为蔬菜加工需要大量人力,如果企业不能保持长期的生产,很难稳定人员,特别是技术骨干,一旦签订大量订单,也无法及时组织生产,因此采用适当的价格减让,有利于做到与客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利于做到与客商达到稳固、长期的贸易伙伴关系。
3.3不同国际市场采用不同的价格
对港澳地区和欧洲市场的商品报价除了考虑必要的地区运杂费外,还应考虑合理的转销利润因素,这是因为企业在直销中,没有中间环节,通过其它客商转口到欧洲等远洋地区除了要产生必需的运杂费用外,还有一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在生产直销中应考虑到价格中去。这样既提高了产品的出口价格水平,又维护了进口国和地区的商品价格体系。
3.4合同的签订要规范
合同的订立,除按照我国的《外贸法》、《涉外合同法》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的文本内容,迅速熟悉、了解适应国际市场的贸易惯例和规范,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描述一定要正确、准确、切忌含糊。如卖方合同,则注意交货期前多少天内,以收到TT(货到付款)或LC(开具信用证方式)为合同有效,如进口合同(部分蔬菜加工需进口设备、添加剂等),则注明进口方在货物到港后多少天内,有进行货物检验检疫、并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对合同的仲裁条款,在征得客商同意下,仲裁机关应注明为中国仲裁委员会。
3.5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目前从事货代运输的公司较多,蔬菜出口企业一定要经筛选后选择经营能力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服务优良的对外运输公司办理货物运输,切不可凭感情从事。要签订一定时间周期的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是因为:一是在运输合同的执行中既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又要保证货物的出口时效。由于牵涉社会因素较多,有时会发生一些预测不到的事件,需通过外运公司帮助解决,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二是货物出口后,要保证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承运货物收据等单据的安全收回,使生产企业能够及时收汇和办理退税。三是有些企业不甚了解外部情况,可以通过外运公司的运作,转移一定程度的风险。四是万一发生因运输方式的失误而导致产品损坏等,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实力较强的企业索赔及时。
3.6企业内部要健全制单、审单规章制度
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一定要认真核对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对条款内含有“灰色条款”“软条款”的内容,如支付款项需到买方国于中国设立的大使馆签字等,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条款,切不可勉强履约。在交付银行单据中,一定要认真制单,严格审单,要做到货、单、证三相符,杜绝“不符点”的产生,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保证安全收汇,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
3.7生产企业应全方位了解客商
从事出口蔬菜的企业在与客商洽谈企业中,有必要对客商进行多方面了解,并可通过一定的渠道调查、查询对方资信情况,要警惕、防止国际上一些经济诈编分子利用生产企业,特别是从事蔬菜加工企业国际贸易经验的不足,通过电子邮件贸易等方式,诈骗货物,使生产企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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