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3月11日,萧山B公司(卖方)向美国A公司(买方)出口一批价值20多万美金的丝绸服装,约定FOB SHANGHAI,付款方式为L/C 即期。货物完成后,美国A公司派驻浙江QC抽检确认后,中方即安排装运,并交单后顺利结汇。但是货到目的港后,美国客户发现其中部分货物有色差。美国客户要退回其中的货物,退货运费由B公司承担,并要求B公司赔偿因此引起的损失,总计21000美金,并立刻以T/T汇付给客户。
浙江B公司认为美国客户已经进行过检验了,而且是在客户的QC确认后再安排发货的,所以中方没有责任负担退货费用和相应赔偿。
分析:
北京报关员考试该案例中,虽然美国客户事先由QC进行了抽检,但是货物质量存在瑕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合同法,B公司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品质的货物。但是,美国A公司的QC也有懈怠的责任,在没有完全确认货物品质的前提下就确认B公司发货,导致货物到港后才发现问题。
因此,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和长远的合作:
退货费用和相应的赔偿,因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
赔偿方式:可以部分先补偿给美国客户,部分在以后的定单中逐步扣除。即保证中方的利益,也在另一方面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增加了一定砝码
(2)应该把检验条款明确列在合同中,以明确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