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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一、国际海运欺诈

(一)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1984年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钢材的买卖合同,数量9000吨,价格条件为CFR温州,总价229.5万美元,托运人(卖方)虚构合同的内容,勾结意大利塞得航运公司船东签发了一份假提单,直接造成我方经济损失229.5万美元。

(二)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我某公司受客户委托,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500吨化工产品合同,交货港韩国大山,目的港中国江阴,最迟装运期为 1999年2月25日。按常规,该段海运时间应为3~4天,外商传真报装船日期为1999年2月24日,我公司推算货船应于2月28日前抵达江阴。但实际该船于3月4日才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通过调查,断定外商串通船公司倒签了提单日期,造成我客户5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后经双方协商,由外方赔偿我外贸公司的损失。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三)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1986年我国某公司租用“繁荣”轮承运进口货物,而后卖方和船方将船、货高价投保后将船舶沉没,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10万美元,也给我进口公司造成了数额不小的间接损失。

对于国际海运欺诈,我外贸企业应在与外商洽谈时多方对船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实力进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雇佣我方熟悉的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另外,我方进口货物时最好采用FOB方式,出口货物时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采用FOB价格进口,我进口方可以自己掌握租船订舱,卖方必须按照我方指示的船舶装船,承运人按照与我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品名、数量、质量、件数、装运期限、装卸港口的规定接受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才签发提单。我国出口方应竭力采用CIF或CFR方式出口,安排我方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从而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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