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本公司一个业务风险控制办法,供参考。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规避外贸业务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各类出口业务需按照公司制定的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执行,遇到问题逐级请示,相互探讨,建立一套科学的业务模式,不得依据以往经验处理新问题。 二、客户风险控制; 1、对新客户资信一定要通过专业信用调查机构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凭主观印象判断。在没有掌握其准确资信的情况下不要与其进行信用交易; 2、不能因客户前几笔按时付款就放松警惕,盲目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信用方式,给客户信用应有前提条件和科学依据,对资信实力不足的企业应寻求债权保障; 3、在以前欠款尚未付清之前,不应继续给客户信用。或停止发货,或要求预付全部货款,或要求其开信用证; 4、客户作出付款承诺后,应要求其先履行一部分以表诚意,并严格督促其履行协议。 三、合同风险控制; 1、在出口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 在谈判和签订阶段,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主要防范合同文本的风险。 (1)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 (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自己掌握主动权。 (3)对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见的条款“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带回公司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 (4)在磋商过程中,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缺陷。 (5)业务条款的风险防范(以支付条款为例) 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 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