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分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伦敦保险市场现在改按条款A、B、C来识别)。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大,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除战争和罢工等危险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水渍险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是水渍险负责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此项责任。三种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指在海上遭遇的雷电、海啸和恶劣气候形成的狂风巨浪以及在陆上遭遇的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在船舶遇难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和船方的共同利益,有意识地采取各种合理的抢救措施而产生的船、货和运费的损失与支出的额外费用(习惯上称共同海损)以及海上过往船舶按惯例对船、货的自动救助费用。另外,为鼓励保户及时抢救受损货物,赔偿责任还包括保户的合理施救费用。一般说来,必然损失和保户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都是除外不保的。保户对上述三种保险可以选择投保。
根据1963年开始生效的,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由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第一条运输条款的规定,上述三种险别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日期是: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①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或至:②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所是被保险人为了分配、分派或是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的储存而决定使用的;或至:③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