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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着进出口双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及其转移时间,而风险及其转移时间又决定着可保利益及其转移时间。那么,买卖的货物在从出口商仓库运至进口商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谁承担风险?谁具有可保利益?谁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公司?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这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

(一)EXW(工厂交货)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于指定地点将合同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如已将货物办理了保险,对此后货物受到的损失,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货物已经特定化并已为买方的提货作好准备,但买方没有按时前来提货,此时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买方,若货物发生损失也由买方承担。

(二)D组术语

在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于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三)FAS(装货港船边交货)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交到船边为止,在此之前,卖方承担风险,并享有可保利益。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货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承担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以后的一切风险。货物由卖方交到买方的船边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若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此时卖方已无可保利益。

由于卖方承担货交船边前的风险,享有可保利益,因此,卖方一般要投保内陆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派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较深,无法靠泊,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要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可向保险人投保相应的险别。如果货物发生损失,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四)FOB和CFR术语

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按照INCOTERMS2000的解释,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此时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享有可保利益。

按照国际惯例,在这两种术语下,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货物的风险。而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自货物发运地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但由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尚无可保利益,若在此期间发生损失,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买方也无权就此项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卖方没有办理货物自发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舷之间的保险,此时卖方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由此可见,FOB和CFR条件下,买方投保的海上货运保险是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但买方对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并无可保利益,因而保险人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不向买方负责。保险人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为止,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至于货物自发运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自己办理保险。

(五)CIF术语

在该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和地点与FOB、CFR相同。所不同的是,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转移给了买方。因此,若货物自卖方发运仓库到越过船舷前这段期间发生损失,可以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因为卖方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享有可保利益;也可以由买方向保险人索赔,因为CIF条件下,保险单经卖方背书转让之后,保险单的受让人(买方)即享有与让与人(卖方)相同的保险索赔权利。由此可见,CIF下的买方可以按照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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