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在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这是提单的背书和保险单据的背书的不同作用。因此有了货物所有权不等于有了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的补偿权。所以,出险后在掌握了提单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的掌握货物所有权。一般来说保险单据的背书应该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前者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者大于后者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可以做成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是也可以做成空白背书。同样提单如果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该做成空白背书。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来证,提单和保险单据都作成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fullsetofatleastthreesignedcopiesofcleanonboardoceanbillofladingshowbeneficiaryasshipper,madeouttoorderofshipper,andendorsedtotheorderofhangsengbankltdhongkong...".
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sinnegotiableform.indupliceteandendorsedtotheorderofhangsengbankltd,hongkong...".
又如新加坡达利银行来证,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作成空白背书,“fullsetofclean”shippedonboard“oceanbills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endorsedtotheorderoftatleebanklimitedsingaporemarked”“freightprepaidandnotifyaccounte”,“insurancepolicies/certificatesendorsedinblankfor110%oftheinvoicevaluecoving...”
同样如果提单作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作成空白背书。
在FOB合CFR价格条件成交下,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要转让,两者的转让范围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