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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给付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关系

 商业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与商业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届满时生存,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事实情形又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这是因为,商业人身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投保人事先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对价义务,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受益人即应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的请求权。它和工伤保险给付以及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均不存在竞合关系,可以并行不悖。在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人身损害保险(作为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一种福利)的情形,适用的规则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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