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承运人应承担过失的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而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在承运人与收货人处于正本提单未到而急需提货时,如双方均出于善意,这种保函不具有对第三方的欺诈,视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转移到交货人身上。可靠的保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可靠的担保主体;有效的责任范围;有效期限。
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如出具保函方的资信不好而无法承兑,损失要自己承担。一般情况下,提货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业或资信可靠的单位。一般银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现上述的麻烦。按照保函申请书的要求,如提货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承兑,银行可从提货人的银行帐户中扣款,用以按期对外付款。担保的责任范围应高于货物的离岸价,并且应涵盖所有能预计的损失,一般为到岸价的150%—200%。依《海商法》规定,提单的索赔时效为1年,收货人可在1年内以正本提单换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单索赔时效为止。
如果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如提货人不是将来货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骗货为目的,而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买主,而放走货物致使货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物,那么,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诈而无效,不能向提货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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