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客户提供正本提单,提单上显示内容分别为:
Shipper:代理公司
Consignee:客户公司
Notify party: SAME AS CONSIGNEE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在提单背面背书吗(敲SHIPPER的蓝章)?
问这个问题的背景是,以前有操作过Consignee是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NOTIFY PARTY 是客户的公司,这种情况是需要SHIPPER在正本提单背面背书的。网上查了一下这种好像属于指示提单,是不是只有这种才需要背书?
是的——只有发货人指示提单才需要发货人背书。收货人直接写客户的属于记名提单,不需要发货人背书。另外,收货人写TO ORDER FO THE XXX这种虽然也属于指示提单,但是,这种指示提单在转让时由XXX背书,也无需发货人背书。
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XXX 处代入SHIPPER = TO ORDER OF THE SHIPPER ,这也属于指示提单,这种指示提单在转让时要由发货人背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