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

效力说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HS)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除出口泰国的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办理外,出口其他东盟国家的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4日


上一篇: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