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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级法院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冲突的要改判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并就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举措进行了介绍。

 一、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写进《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最高法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执行案例67个,刑事案例22个,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例23个。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写进法律,充分说明了它的重要性。指导性案例为案件裁判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和参照,能够更好地保证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律制度完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案例指导工作根本目的是“类案同判”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能够培养法官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同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三、各级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是“应当”参照,否则,其裁判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面临被质疑和推翻的结果。

 正是如此,据“中国新闻网”“新京报”等媒体2019年2月25日的报道,在新闻发布会上,郭锋表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最高法反复强调,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供稿: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委员会兰国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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