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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进出境办理的海关手续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旅游、探亲,国家对他们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制定了特别的规定。以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
  根据规定,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予以免税待遇。
  对台湾同胞的具体免税规定是,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16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中第一至三项物品。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台湾同胞进出境时,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答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征税时,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序号

品名

数量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
22瓶(每瓶限750克)
3400支
4
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组合音响、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1件
5
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5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1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注:随行不满16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1件。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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