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34条,内容涉及备案、申报、免验及查验、不准进出境情形、外交邮袋监管、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等,其中特别对机动车辆及物品限量、转让、出售及监管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适用《办法》。另外,考虑到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也大量存在,这些情形与外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非常相似,因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关于公用、自用物品进境数量 《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使馆及使馆人员公用、自用烟酒限量、免税额度、免税手续等事宜通过驻外使馆了解了美国、德国、荷兰、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21个国家的有关规定,最终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烟酒、机动车辆等重点物品的免税进境实行量化管理,同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公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的具体限量。
对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烟酒,使馆外交代表总数不超过10人的,香烟每年为50条,酒精饮料每年为1000瓶;代表总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含20人),香烟每年为100条,酒精饮料每年为2000瓶;代表总数在20人以上的,香烟每年为200条,酒精饮料每年为4000瓶。公用机动车辆总数不超过外交代表总数。对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的自用物品限量。
此外,为有效制约超限量进境行为,《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有关物品发生超出该范围的情形时,海关不予批准进境。
关于进出境物品转让 《办法》继续明确禁止使馆和使馆人员擅自转让免税进境的公用、自用物品。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主管海关批准。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不得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
对机动车辆的转让,《办法》的规定更为详细。首先,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除使馆人员提前离任外,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售。其次,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满2年后,需转让或者出售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转让给特定的受让方。关于转让后的补税问题,《办法》明确,需要补税的,受让方应当补交税款;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运进机动车辆权利的,予以免税,但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关于进出境外交邮袋监管 为解决货运渠道运进的大宗外交邮袋通关手续问题,《办法》规定外交邮袋须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并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外交邮袋重量、体积等的相关规定,施加使馆已在海关备案的封志;同时明确各种渠道进出境外交邮袋的具体手续和要求。
关于机动车辆监管年限
《办法》明确使馆公用车辆,监管年限与其他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相同,均为6年;对于使馆人员自用车辆,考虑到使馆人员在华任期大多为3年左右,结合国外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办法》将自用车辆监管年限设定为3年,既方便使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也便于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