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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监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2005 年 5 月 13 日 ,海关总署印发了 2005 年 第 18 号公告(以下简称第 18 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 拥 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 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二、选择保留“报关企业” 编码 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三、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 编码 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其中第 1 - 6 位号码保持不变,第 7 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 K ”,颁发新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并按照“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经海关审核完成上述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区外代理报关业务范围和方式同本公告第二条“报关企业”。

四、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 按照“ 报关企业” 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此类具有 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核发海关编码和报关证书,并进行相应管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

五、本公告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本公告所称的区内企业,是指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 5 位为“ 4 ”、“ 5 ”、“ 6 ”、“ 7 ”的企业。

在保税物流中心( B 型)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 第 18 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七、本公告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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