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第二章 考试实施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第七条【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第八条【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第九条【报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四)依法不得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一)准考证主证;(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第十五条【分数公布及核查】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考试违纪】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七条【考试作弊】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十八条【按作弊论处的情形】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三)考生答案雷同的。确认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十条【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第二十一条【作弊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第二十二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不规范行为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第二十四条【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海关法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章 资格授予第二十六条【分数线公布】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第二十八条【申请材料】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九条【申请和处理】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条【决定时限】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第三十一条【颁证期限】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二条【证书印制及申请注册】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第三十三条【补证换证】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第三十四条【考生法律责任】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或者作弊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授权条款】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