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28【生效日期】2010-1-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关于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