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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1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1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2-2 【生效日期】2010-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 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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