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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老挝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进口老挝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老挝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非种用的玉米籽实,学名:ZeamaysL.,英文名:Maize、Corn,以下简称玉米。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干果露尾甲Carpophilushemipterus
  (二)锈赤扁谷盗Cryptolestesferrugineus
  (三)微扁谷盗Cryptolestespusilloides
  (四)高粱紫斑病Cercosporasorghi
  (五)霜霉病菌(非中国种)Peronosclerosporasp.(non-Chinesespecies)
  (六)刺蒺藜草Cenchrusechinatus
  (七)飞机草Chromolaenaodorata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老方)应当在玉米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老方应当及时向中方通报新发生的有害生物情况及采取措施。必要时,经老方同意,中方将派检疫技术专家赴老挝,对玉米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开展联合调查。
  (二)注册登记要求。
  老方应当对输华玉米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检疫注册登记,并将注册名单及时提交中方。注册登记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老挝输华玉米加工、储运过程中,应当采取晾晒、烘干、过筛等措施,防止玉米霉变或者混入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及检疫性杂草种子等,不得人为添加或者混杂其他谷物或者外来杂质。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老方须对玉米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玉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玉米符合老挝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前,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如是转基因产品,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3.进口玉米应从磨憨等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申报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附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玉米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按照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好进口老挝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中方将对该批玉米采取退运、销毁或除害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措施的)措施。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老挝相关企业甚至全国玉米进口,直到该问题得到解决。
  (二)如检出本议定书附件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应当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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