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1106 【生效日期】2013110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7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5号
2.浆粕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