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重视边境地区和边境少数民族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近日,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对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解读。
边境贸易的基本形式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我国边境贸易由“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组成。
边民互市贸易,指的是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指的是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的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
边民互市的主体是边民,而边境小额贸易的主体是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可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范围为:持有可证明边民身份有效证件的我国公民和对方国家公民,可以从事边民互市贸易。需要提醒的是,边民不得持他人证件从事边民互市贸易,不得向他人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贸易管理办法
边境贸易目前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进行管理。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边境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关就是依据这些规定对边境贸易进行监管的。
海关有关监管规定
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从设立海关的口岸和通道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携运进境至办结进口手续前,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申报出境至实际离境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边民携带货物进出境时,需填写《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
边境小额贸易的申报方式与一般贸易无异。
边民互市优惠政策
边境地区居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在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需要注意的是,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严格按不予免税清单政策执行。不予免税清单可参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粮食、机电产品等类商品。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均不予放行,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