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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中

(四) URDG的适用范围

URDG适用于本规则第2条a款所界定的见索即付保函和第2条C款界定的反担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系指银行或其他实体或个人应委托人或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指示人的要求出具的规定凭提交与其条款相符的书面要求书和其他规定单据付款的任何书面付款承诺。

URDG条款包括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但仅限于为第三者出具的保函,而不包括担保人为自身出具的保函,尽管后者在某些国家(尤其美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见索即付保函极少有这种情况。

正如人们所知,从法律角度讲,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尽管URDG正文并未提及备用信用证,而只是在引言中略作描述,但从技术上讲,备用信用证同样属于URDG所管辖的付款承诺范畴。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且处理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实务更接近于UCP而不是URDG,所以,引言中表明希望备用信用证继续沿用对其需求更详细更适用的 UCP规则。

URDG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这种保函本身以书面形式出具并规定URDG只处理当事人乙间协议所能适当管辖的问题。因为URDG适用仅取决于合同,所以各当事人可在他们之间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任意排除或修改任何规则条款。

(三)URDG的结构

URDG正文开始前有一篇导言,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率卜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mm本身由分为六个部分的二十八条组成:

A: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

B:定义及总则(第2-8条)

C:义务与责任(第9-16条)

D:要求(第17—条)

E:效期的规定(第22-26条)

F: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第27-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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