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有害废物? 问:废物的处置指什么? 问:什么是危险废物? 问:我国对进口废物有什么管理规定? 答:我国对进口废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
1.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外国产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废物共有23类,包括:
(1)含氰废物;
(2)含多氯联苯废物;
(3)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4)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钼、锌化合物的废物;
(5)石棉废物;
(6)废酚和酚化合物;
(7)醚类废物;
(8)废有机卤代化合物;
(9)废无机氟化合物;
(10)废金属羰基化合物;
(11)含有环芳烃废物;
(12)废有机溶剂;
(13)废卤代溶剂;
(14)废油和乳代液;
(15)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16)从油墨、染料、颜 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17)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20)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
(21)从住家收集的废物;
(22)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23)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 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强制性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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