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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采用中俄双语填写,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3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乌鲁木齐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电话:0991-3627531。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见本公告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载货清单(样本)     
     2.《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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