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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2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上述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应填报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申报,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应提供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海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海关将根据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征收保证金。

三、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

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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