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4年 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安徽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安徽省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安徽省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上一篇:《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三)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