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手头有一套《中共党史参考资料》,是从地摊上购得的旧书。中央党校党史教研组选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内中刊印了自1919年至1957年底,有关党史的历史文件,共八册。闲来无事便拿来翻阅,虽然它们只是这个年代历史文件中的极少部分,但对于业余研究者,亦是不易得到的权威文字。正翻阅的是第六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部分资料。第190页载:《评美蒋商约》(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解放日报》社论),该书第192页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摘录)(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有关历史描述告诉我们,当年凡重大事件,延安的《解放日报》社论,多是毛泽东亲自撰写或修改审定的,但本社论未注明,毛的文集等也没有收入记录。但这显然也是毛亲自拍板定夺的:12月9日毛在王家坪接见西方记者时明确回答道:中美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将来一定废弃。十一月四日是中国新的国耻纪念日。于是这篇《社论》是毛的旨意当无问题。该《社论》首先定性:“这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是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是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大国耻。”看来非常严重,那么具体有哪些卖国条款或内容呢?社论接着明列三个主要方面:“第一,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其经营的范围广泛地包括‘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并为此可以在中国购置、保有、建筑和租借土地、房屋与产业。美国的‘法人及其团体’在经济权利上,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之待遇相同’,凡依美国法律组成的‘法人及团体’,在中国也要‘承认其法律地位’。就是说,中国的领土完全无异是美国领土了。”那么我们查找所附的《中美条约》原文。鉴于本书收录的条约只是“摘录”,即略去无关条款的部分原文,我们无妨假设部分未被摘录的条款于此社论无益,可以支持社论观点的条文理当全部摘录了,于是不影响我们评论社论的观点。依据第一项指控,查条约摘录,根本没有“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这类字样。即使用引号录下的文字,也没有‘在中国领土全境’这样的条款(下面引的社论中打引号的字句,还有条约原文不存在的文字)。条约第二条文字如下:“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允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分证明之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二、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慈善及丧葬是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有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并于该缔约彼方国民,在同样条件下,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简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三、(略)(原书既然略去,我们也不去理会。)“四、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定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但本款之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此方之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缔约彼方之领土,以经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任何有关之商务事业,其所享受之待遇,应与现在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该领土,以经营该缔约彼方与该第三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与该贸易有关之商务事业所享受之待遇,同样优厚。且1917年2月5日,为限制入境移民而划分若干地带之美国入境移民律第三节之各项规定,亦不得解释为阻止中国人民及中国人后裔进入美国。” 最后两行文字,特别强调了美国已经实施的普适性入境移民限制条例对中国人无效。倘若本条约至今有效,那么多被拒签的中国人便可以控告美国政府。条约第二条共四款,均已录摘如上。条约第三条也是四款,强调的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对等的待遇基本与自然人一致,附加有“既通常遵守国民待遇之原则”,承认对方法人资格。唯一特殊之处在第二条第三款强调了法人及团体的国民待遇,“前句及本约其他一切条款,凡给予中华民国之法人及团体以与美利坚合众国之法人及团体在同样条件下之权利及优例者,概应解释为在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内所给予之该项权利及优例,一如该州、领地或属地对于在美利坚合众国其他州、领地或属地所创设或组织之法人及团体现在或将来在同样条件下之所给予之该项权利及优例。”此句显然是考虑到美国割州立法的现状,单方面给予中国法人以美国国民待遇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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