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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 第41号【发文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2001-12-30【生效日期】 2002-01-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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