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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规类型】法律【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4-12-29【生效日期】2005-4-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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