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2-9
【生效日期】2005-1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5年l2月2日起执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按照原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应由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再采取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对于仍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进行变更的,海关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