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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编: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颁布日期:1975-09-22
执行日期:1975-12-12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以下称双方渔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渔业协定)第四条和同意事项记录第四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适用海域为渔业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

第二条

一、双方渔轮在协定海域内航行和作业,应遵守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事项。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任何一方渔协向另一方渔协提出修改本议定书的建议时,另一方渔协应同意协商。本议定书的修改,需经双方渔协协商一致后才有效。

第三条

双方渔协为了确保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应经常保持联系。必要时,经双方渔协同意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自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在渔业协定有效期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团长
鲍光宗德岛喜古郎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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