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75-09-22
执行日期:1975-12-12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以下称双方渔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渔业协定)第四条和同意事项记录第四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适用海域为渔业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
第二条
一、双方渔轮在协定海域内航行和作业,应遵守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事项。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任何一方渔协向另一方渔协提出修改本议定书的建议时,另一方渔协应同意协商。本议定书的修改,需经双方渔协协商一致后才有效。
第三条
双方渔协为了确保实施本议定书的规定,应经常保持联系。必要时,经双方渔协同意可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自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议定书在渔业协定有效期间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团长
鲍光宗德岛喜古郎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