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复议
是指海关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海关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纳税争议的复议,第二个部分是相对人遭受经济处罚的复议。
(二)海关行政诉讼
是指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行为。
海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照或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扣留、封存、冻结财产以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强制性行为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因海关就纳税问题发生争议的;
5.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如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关境保护措施,海关不采取行动的,以及符合海关行政复议条件,海关拒不受理的;
6.海关违法收取滞纳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7.认为其它具体海关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