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海关总署(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撤销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其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2.撤销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其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3.将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协调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原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的有关立法调查研究工作、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原国家口岸办公室有关指导地方口岸管理的职能。
2.将海关车船、服装、计算机、检查设备等装备的购置及建造和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交给总置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五)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六)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辑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七)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八)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十)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十一)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关总署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口岸规划办公室)
协助署领导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政策研究;负责综合情况、审定文稿、沟通信息、组织会议、新闻宣传、办公自动化、督查督办和文书档案管理;研究提出各类对外开放口岸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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