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告
2002年 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终止对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及其他信息,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下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荷兰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兰公司:57%
美国公司: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公司: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
其他韩国公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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