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7283]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原产地商品通关验证的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老师,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咨询来信,情况是这样的:我司代理一客户进口的硬脂酸,原产地印尼,是享受原产地政策的优惠税率,因此票货物在海运中途发生转船,客户提供的印尼原产地证注明一程船的船名航次,同时也注明二程船的船名航次,并提供一程提单与二程提单,且铅封号一致,在通关过程中需要到进口科验核原产地证,大港海关进口科需要客户出具的船公司正本转船证明,因去船公司出具该证明文件产生费用,但后来客户反映在黄岛海关进口验核原产地证不需要船公司出具的转船证明,所以该客户放弃在我公司做进口通关,而转去黄岛海关做通关,请问海关老师同样是进口该商品,大港海关和黄岛海关确实在审核原产地证这方面存在这种差异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可以登录中国海关网站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