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164]
问题标题:外商寄售业务
问题内容:请问:国外的供应商想在保税区内租赁仓库以外商寄售的形式进口存放普通的化工品。但该国外的公司在中国没有自己注册的公司。请问这种情况, 1)海关的政策是否允许? 2)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应该如何填写? 3)相对应的发票、合同等文件的受益人是他们公司自己吗? 4)该公司是否只能委托中国具有保税资质的进出口公司做为进口单位呢?非保税的进出口公司是否可以呢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以下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上述情况下,可以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如保税仓库经营人作为经营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如有未竟事宜,可拨打12360或直接联系黄岛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保税物流园区监管科。黄岛海关总机86987777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