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740]
问题标题:dhl包裹5787914333征税金额有异议!
问题内容:我在2014年4月25日收到DHL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我在美国购物邮寄到国内的包裹(DHL运单号5787914333)需要缴纳285元的税。包裹里的物品为:小型女士背包1个,价值$41.25,以及太阳镜1副,价值$73.5,包裹总价值$114.75元。根据中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2012年),背包按照200元的完税价格,征收10%的税;而太阳镜没有明确标注在完税价格表中,根据分类,应属于配件中的其他,没有明确的完税价格,但税率为10%。根据完税表格算出来的税费和实际通知我应该缴纳的税费相差太多,现进行申诉,请相关部门核查。若征税金额无误,请给出明确的征税依据。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令147号)规定,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根据海关总署2010第43号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综上,是否属于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的标准为其用途和数量。上述快件未超出总署对物品的限值,因此如属其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则应当按照个人类进境快件监管并依法征收行邮税。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背包完税价格200元,税率10%,税款20元,太阳镜属其他文具用品,完税价格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税率10%。